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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无线电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 2020-12-15     作者:     来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无线电协会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确保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无线电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及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需经协会秘书处初审,由协会理事会审批。

    第四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当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入会资格

    第六条 会员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并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七条 凡符合本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中国无线电领域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入会材料时,可根据自身规模、年度营业额与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申请会员级别。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四个级别,并推选一名能够代表本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同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申请理事单位以上级别的,同时推荐一名出任理事会成员的人选,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会员所推荐的人选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单位会员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条 会员可以另选派人员参加本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填写《中国无线电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单位简介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公章),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二)入会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纸质原件可以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审议批准成为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签发正式文件通知申请单位,并颁发《中国无线电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计算会龄,正式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协会秘书处于30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同时为会员建立档案,进入会员数据库。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获得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学术、业务年会、论坛、展览展示、研讨会、培训班、团体标准工作组等;

    (二)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标准研究、评优评奖、成果评价和鉴定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三)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四)优先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五)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

    (六)优先获得协会的支持与帮助;

    (七)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八)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知情权。

    《中国无线电协会单位会员权益细则》见附件。

    第十六条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持与本协会的沟通联系。

    第五章 会费缴纳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会费收取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按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缴纳。缴纳会费的标准按照《中国无线电协会会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几年的会费。

    第二十一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理事会批准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7月1日以后入会的新会员当年会费减半缴纳,从下一年起,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使用财政部监制的会费专用收据,建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信息变更及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需变更单位名称、会员代表、联络员等信息,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会员申请调整会员等级或要求退会时,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本协会秘书处对所提交的资料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在本协会官网和刊物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自动终止,并退回会员证书。

    第七章 奖励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数据库,记录会员参与本协会活动、缴纳会费、合作交流等情况,对本协会工作做出积极贡献表现突出的,定期开展专项评优活动,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专项评优奖项包括: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年度贡献奖、合作贡献奖等。

    第二十九条 对发展新会员做出较大贡献、推荐新会员并成功入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不再享受会员权益。

    第三十一条 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本协会秘书处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无线电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无线电协会三届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一届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中国无线电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无线电协会单位会员权益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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